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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6财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山东朝阳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朝阳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6财保52号申请人:山东朝阳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微山县夏镇东风路。法定代表人:李延喜被申请人: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工业南路89号。法定代表人:李永明申请人山东朝阳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6160000元予以冻结(开户行:招商银行济南经三路支行,账号:53×××01)。担保人李玉龙以位于××房产(房产证号:微房权证县城字第××)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朝阳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及担保人李玉龙的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李玉龙位于××房产(房产证号:微房权证县城字第××)。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朝阳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慧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珍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