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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2执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肖正菊、胡相华与熊伟、颜九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正菊,胡相华,熊伟,颜九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正菊,女,生于1964年8月17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申请执行人:胡相华,男,生于1962年12月15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执行人:熊伟,男,生于1977年8月27日,土家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颜九英,女,生于1981年10月18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正菊、胡相华与被执行人熊伟、严九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熊伟、颜九英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通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722执7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熊伟、颜九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罗 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平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