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赵五松、杨立杰等与刘盼峰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五松,杨立杰,杨欢乐,刘盼峰,孙向宁,李方彬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4民初546号原告:赵五松,男,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告:杨立杰,男,198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告:杨欢乐,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告杨立杰、杨欢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五松(即原告赵五松)。被告:刘盼峰,男,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告:孙向宁,女,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被告:李方彬,男,196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原告赵五松、杨立杰、杨欢乐诉被告刘盼峰、孙向宁、李方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五松,被告刘盼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向宁、李方彬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工资款15516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13日被告刘盼峰、孙向宁、李方彬共同在石家庄市正定承包了工程,刘盼峰带领三原告去为他干活。工程结束后,被告刘盼峰等人没有及时给付原告等人工资,后来在原告催要下,被告刘盼峰、孙向宁、李方彬共同为原告出具欠条,证实欠15516元工资。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没有给付工资款。被告刘盼峰辩称:欠条上有我签名,也有孙向宁、李方彬签字,但这不是我自己的事情。我和李方彬不是合伙关系,我是带班的,我也是给李方彬打工的。孙向宁和李方彬是朋友,和甲方承包工程的合同上签名的是李方彬,孙向宁和李方彬在工程上有什么关系我不清楚。被告孙向宁、李方彬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孙向宁、李方彬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对原告的证据进行分析:原告赵五松、杨立杰、杨欢乐主张被告刘盼峰、孙向宁、李方彬欠款15516元,提交欠条一份,落款有刘盼峰、孙向宁、李方彬的签名。该证据具有证明效力。从欠条内容可见,债权人为五人,除了三名原告之外,另外有赵建兵和王广宅。此二人向法庭提交书面材料表示自己的工资不要了,全部归赵五松、杨立杰、杨欢乐三人所有。债权人依法处理自己的权益,应予以支持。就本案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赵五松、杨立杰、杨欢乐等人为被告刘盼峰、孙向宁、李方彬提供劳务,三被告欠劳动报酬款15516元,至今未予支付,原告赵五松、杨立杰、杨欢乐是债权人。综上所述,被告刘盼峰、孙向宁、李方彬欠原告劳动报酬款15516元,被告应履行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盼峰、孙向宁、李方彬支付原告赵五松、杨立杰、杨欢乐劳动报酬款15516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元由被告刘盼峰、孙向宁、李方彬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文杰审 判 员 刘润龙人民陪审员 王春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史晨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