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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6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冯土田与常怀平、武换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土田,常怀平,武换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6民初1077号原告:冯土田,男,1963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常怀平,男,1973年5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武换英,女,1975年8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土田与被告常怀平、武换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偿还原告部分欠款,故原告冯土田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土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土田撤回起诉。诉讼费158元,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冯土田负担。审判员  王俊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