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024执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门支行、梅满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门支行,梅满云,吴国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4执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门支行,住所地安徽省祁门县。被执行人梅满云,女,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祁门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祁门县。被执行人吴国兴,男,1965年8月14日出��,汉族,安徽省祁门县人,大专文化,教师,住安徽省祁门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门支行与梅满云、吴国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梅满云、吴国兴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股权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梅满云、吴国兴抵押的房产经拍卖、变卖未果,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门支行也不接受以物抵债。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门支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培琦审判员  金健群审判员  娄文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晶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