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02民初1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杨春香与张国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香,张国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2民初1908号原告:杨春香,女,1959年6月1日生,回族,住唐山市。被告:张国姝,女,1984年4月21日生,回族,住唐山市。原告杨春香与被告张国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杨春香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春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春香撤诉。案件受理费13129元,减半收取计6564.5元,由原告杨春香负担。审 判 员 王晓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庆军书 记 员 杜雪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