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2民初1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杨春香与张国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香,张国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2民初1908号原告:杨春香,女,1959年6月1日生,回族,住唐山市。被告:张国姝,女,1984年4月21日生,回族,住唐山市。原告杨春香与被告张国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杨春香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春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春香撤诉。案件受理费13129元,减半收取计6564.5元,由原告杨春香负担。审 判 员 王晓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庆军书 记 员 杜雪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