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承德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宽城满山矿业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满山商贸有限公司、赵振宝、崔玉红、梁之平、李景贤、窦满山、陈玉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有限公司,宽城满山矿业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满山商贸有限公司,赵振宝,崔玉红,梁之平,李景贤,窦满山,陈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恢32号申请人承德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法定代表人张金山,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明军,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彩霞,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宽城满山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窦满山,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满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窦满山,职务经理。被执行人赵振宝,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崔玉红,女,1968年2月18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梁之平,男,196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被执行人李景贤,女,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被执行人窦满山,男,195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遵化市。被执行人陈玉梅,女,195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遵化市。申请人承德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宽城满山矿业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满山商贸有限公司、赵振宝、崔玉红、梁之平、李景贤、窦满山、陈玉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030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尚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03033号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柳秀山审判员 徐 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俊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