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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段昌和与马代清劳务合同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昌和,马代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39号申请执行人段昌和,男,1969年8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马代清,男,1973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段昌和与马代清劳务合同借贷纠纷一案,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2016)皖1822民初31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129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车辆、银行存款已被本院其他案件查封,本案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2017年2月6日被执行人支付了11000元,余款双方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依法重新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319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债权剩余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