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与张发祥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张发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448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宁县新宁镇农贸路*号。法定代表人:路少军,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晓斌,该行风险部职员。被执行人:张发祥,男,1957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甘肃省宁县。本院在执行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申请张发祥支付令一案,被执行人张发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李长江审判员 贾宁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志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