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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沈忠祥与桂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忠祥,桂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671号申请执行人沈忠祥,男,1957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桂平,男,1973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沈忠祥与被执行人桂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7)皖1822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桂平的银行存款384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文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