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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执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杨登付、张清容与被执行人陈兴隆、刘志、刘其林、株洲市平安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登付,张清容,陈兴隆,株洲市平安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刘志,刘其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登付,男,1965年8月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三洲镇老岭村*组,现住株洲市芦淞区。申请执行人张清容,女,1964年5月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三洲镇。被执行人陈兴隆,男,1983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定湖镇。被执行人株洲市平安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法定代表人刘建成。被执行人刘志,男,1993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尺八镇。被执行人刘其林,男,1970年10月25日生,住湖南省醴陵市石亭镇。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登付、张清容与被执行人陈兴隆、刘志、刘其林、株洲市平安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坤审判员 周 君审判员 裴 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婷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