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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2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周新颖与李朝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新颖,李朝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2813号原告:周新颖,男,1985年3月7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被告:李朝阳,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原告周新颖与被告李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2017年6月26日,原告周新颖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新颖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3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2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艳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海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