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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3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钟雄勇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雄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3刑初84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雄勇,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畲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南安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抓获,同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诉刑诉(2017)8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雄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云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雄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9日22时35分许,被告人钟雄勇在南安市霞美镇四甲村汇星电器厂饮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从该厂往霞美镇西山村方向行驶,至南安市霞美镇柳中路八月湖路段时,被在该处设卡检查的南安市公安局霞美派出所查获。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钟雄勇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16.71mg/100ml(属醉酒驾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钟雄勇向本院预交罚金人民币3000元。经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钟雄勇社区矫正可行度一般。上述事实,被告人钟雄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查获经过及照片,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单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鉴定采样照片,毒物检验报告,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预缴罚金收据及社会调查评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雄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钟雄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雄勇积极预缴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钟雄勇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及其社会调查评估情况,对被告人钟雄勇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在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幅度内对被告人处刑的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雄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李炳南人民陪审员  傅南泽人民陪审员  林复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洪爱娥速 录 员  黄巧云主要法律条文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2、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4、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