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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10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唐道千与中山织之道服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道千,中山织之道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0611号原告:唐道千,男,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告:中山织之道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板芙镇里溪大道顺景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朱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道千诉被告中山织之道服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道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原告唐道千已预交),由原告唐道千负担。审判员  邓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志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