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执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海亮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李海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67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海亮,男,今49岁,1968年5月8日出生。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诉李海亮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郑知民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海亮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彦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