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郝红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郝二宁、刘苗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红琴,郝二宁,刘苗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357号申请执行人郝红琴,女,汉族,1972年11月1日出生,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高苑路。被执行人郝二宁,男,汉族,1985年4月16日出生,现住延安市育英中学旁王福苑小区。被执行人刘苗苗,女,汉族,1985年8月28日出生,现住延安市育英中学旁王福苑小区。郝红琴申请执行郝二宁、刘苗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34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2月7日本院予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郝二宁、刘苗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郝二宁、刘苗苗偿还申请执行人郝红琴借款本金3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0元。2017年5月23日被执行人郝二宁交纳3000元案件款后,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本院多次电话传唤被执行人郝二宁、刘苗苗拒不到庭,其行为有规避执行行为,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后将被执行人郝二宁、刘苗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过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郝二宁、刘苗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郝二宁、刘苗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017年6月23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郝红琴谈话后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35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郝红琴如果发现被执行人郝二宁、刘苗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春杰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党秀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