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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陶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4刑初89号公诉机关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建,男,198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址江西省彭泽县,现住南昌市青云谱区,2015年6月24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7年1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刑诉[20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建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福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3日、2017年1月7日和2017年1月16日,被告人陶建在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火电小区三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吸毒人员徐某1吸食。2017年1月2日、2017年1月5日和2017年1月11日,被告人陶建在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火电小区三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丁某吸食。2017年1月17日,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民警在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火电小区将被告人陶建抓获并在其身上搜出甲基苯丙胺片剂0.8克(8粒)、甲基苯丙胺2.3克。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归案经过、支付凭证等书证;2、证人丁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陶建的供述与辩解;4、毒品鉴定等鉴定意见;5、称重录像等视听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陶建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多次贩卖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情节严重,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3日、2017年1月7日和2017年1月16日,被告人陶建在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火电小区三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吸毒人员徐某1吸食。2017年1月2日、2017年1月5日和2017年1月11日,被告人陶建在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火电小区三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丁某吸食。2017年1月17日,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民警在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火电小区将被告人陶建抓获并在其身上搜出甲基苯丙胺片剂0.8克(8粒)、甲基苯丙胺2.3克。另查明,2015年6月24日被告人陶建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15年9月5日止。上述事实有证人徐某1、丁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刑事照片,同步录音录像光盘,毒品交易微信转账、短信聊天记录手机截图,称量笔录,毒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扣押物品清单,(2015)东刑初字第344号刑事判决书,抓获情况说明,被告人陶建的常住人口信息表、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二人贩卖毒品共计六次,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陶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2022年1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彭芳芳审 判 员  曾 莹人民陪审员  王桃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汪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