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81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袁令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令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81刑初464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令,男,1988年4月7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住福建省龙海市。因本案于2017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某诉刑诉(2017)38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令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唐某、被告人袁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6日0时许,被告人袁令酒后驾驶闽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西港线从龙海市颜厝镇往浮宫镇方向行驶至,不慎撞到路中隔离护栏,造成护栏及车辆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鉴定,袁令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74mg/100mL。经龙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袁令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在审理中另查明,被告人袁令已赔偿隔离护栏损失6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袁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报告、归案证明、人员基本信息;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令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袁令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袁令的犯罪情节、犯罪性质、危害后果等,对袁令可适用缓刑,袁令在本判决生效后,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聪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俊鹏【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车的。(三)从事校车业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二)有悔罪表现。(二)有悔罪表现;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