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执恢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段某、王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恢235号申请执行人段某,女,汉族,青岛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现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无业,现住山东省德州市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段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9日审结,该案(2015)李少民初字第207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是本案本金人民币40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8214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本案义务人民币31786元,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00元已由被执行人负担,现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2015)李少民初字第20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段一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