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志勇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82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志勇,男,1981年4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姜云,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733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12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张志勇饮酒后驾驶大众牌汽车,从重庆市九龙坡区“某某烤全羊”出发,行驶至九龙坡区某甲路与某乙路路口时与一辆出租车相撞。事故发生以后,张志勇驾车逃逸。后张志勇驾车逃逸至渝中区路段,遇设卡民警盘查时冲卡通过,但因该路段车流量大,张志勇被迫停车随即被民警捉获。张志勇随后被民警带至重庆市高新区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并带回公安机关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66mg/100ml。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张志勇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1.9mg/100ml。经交巡警部门认定,张志勇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张志勇到案以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对事故车辆进行了赔偿,取得了事故相对人的谅解。2017年5月3日,被告人张志勇在江津区检举揭发了曹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张志勇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有坦白、立功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张志勇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志勇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立功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志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楚浩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婧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