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30执1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卢卫东、李柏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卫东,李柏恒,卢桂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0执1819号申请执行人卢卫东,男,1954年5月5日生,汉族,住宁都县。被执行人李柏恒,男,1967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宁都县,被执行人卢桂红,女,1971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宁都县,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卢卫东诉卢桂红、李柏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2016)赣0730民初830号,被执行人卢桂红、李柏恒应支付申请人卢卫东债款2.03万元,承担执行费204.50元。本院已执行0.00元,尚有2.03万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卢桂红、李柏恒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0民初830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春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小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