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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6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相树元与郑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相树元,郑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6执354号申请执行人相树元,男,1954年10月15日出生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执行人郑明刚,男,195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富拉尔基区火电三公司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火电街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相树元与被执行人郑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相树元于2017年6月19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刑初字第185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郑明刚给付经济损失费52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郑明刚拒不履行义务,故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郑明刚在建设银行的存款,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6]黑02**民初字13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占录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高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文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