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皖0104民初3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金华市婺城区绝色佳人玩具店与安徽万春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婺城区绝色佳人玩具店,安徽万春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104民初3691号原告:金华市婺城区绝色佳人玩具店,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江南街道中村路23号102店面东侧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2E。经营者:汪,女,汉族,1968年5月17日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委托代理人:张宝华,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万春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东流路北新城邦名苑8号商102/102上。法定代表人:雷春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婺城区绝色佳人玩具店与被告安徽万春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安徽万春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案涉合同属特许经营合同,应由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故本案应由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该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涉案合同确属知识产权类项下特许经营合同,被告安徽万春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设立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利娟附相关法条: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