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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民初1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诗颖与吉林省结核病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诗颖,吉林省结核病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13民初1873号原告:刘诗颖,女,1995年4月2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东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林,吉林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结核病医院。地址:长春市九台区文卫路**号。法定代表人:于景来,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冰,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振远,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诗颖与被告吉林省结核病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刘诗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林、被告吉林省结核病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振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诗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医疗过错而造成的医疗费损失38866元、交通费2000元、误工费2729.76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51325.52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4日19时30分,原告因患肺结核,在被告医院内三科住院治疗,入院后治疗二个月余,结核病症状略好转。3月10日左右出现高热病症,经查白细胞偏高,给予抗感染治疗,效果欠佳,3月18日3时突然出现抽搐、昏迷、神志不清症状,急送长春市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抢救,原因是钾离子过低,经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治疗好转后又回到被告处继续治疗,到3月21日因发热不止,转至北京市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胸科医院入院治疗21天,病情方得控制。在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疗抢救发生医疗费用5768.5元,在北京胸科医院发生医疗费用33098元。被告处医院在为原告治疗中有瑕疵和过错,现原告虽病情好转但因长时间抽搐造成记忆力明显减弱、经常糊涂后遗症,原告所诉的各项损失,与被告在医疗服务中存在过错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予以补偿,故提起告诉。吉林省结核病医院辩称,被告是治疗结核的专科医院,原告因继发性肺结核等到被告处治疗,被告对症治疗,在诊疗护理上没有过错,原告因突发抽傗,高热等病史入中日医院治疗,是由于原告病情复杂,入综合性医院急诊治疗,被告不存在过错。原告入北京胸科医院住院治疗,主要治疗肺结核,入院检查血钾正常,住院检查不存在治疗低血钾的处方和诊断,出院没有关于低血钾的医嘱,故原告在北京胸科医院治疗自身的病与被告无关,综上,被告不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原告的医疗费不存在因果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14日19时30分,原告因患肺结核,在被告医院内三科住院治疗,入院后治疗二个月余,结核病症状好转,3月10日左右出现高热病症,3月18日3时突然出现抽搐、昏迷、神志不清症状,急送长春市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抢救,原因是钾离子过低,经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治疗好转后又回到被告处继续治疗,3月21日原告因发热不止,转至北京市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胸科医院入院治疗21天。在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疗过程中,原告支付医疗费用5768.5元,在北京胸科医院原告支付医疗费用33098元。经原、被告双方申请,吉林常春司法鉴定所鉴定于2017年3月23日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吉林省结核病医院在对刘诗颖诊疗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刘诗颖出现缺钾不良后果存在因果关系。2017年5月27日,吉林瑞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吉林省结核病医院对被鉴定人刘诗颖的医疗过错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被鉴定人刘诗颖在北京胸科医院住院治疗与被告医疗过错不存在因果关系,也不存在与医疗过错相关的药费问题。刘诗颖支付鉴定费4300元。本院认为,就本案医疗事件,经鉴定明确被告吉林省结核病医院在对刘诗颖诊疗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刘诗颖出现缺钾不良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并对被鉴定人刘诗颖的医疗过错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被鉴定人刘诗颖在北京胸科医院住院治疗与被告医疗过错不存在因果关系,也不存在与医疗过错相关的药费问题。故被告吉林省结核病医院应对刘诗颖在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治疗的费用和鉴定费用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吉林省结核病医院赔偿原告刘诗颖医疗费5768.5元的80%为4614.8元,鉴定费4300元由被告吉林省结核病医院负担。二、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3元减半收取542元,原告刘诗颖负担492元,被告吉林省结核病医院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丽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