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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12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广州高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孔灿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高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孔灿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12765号原告:广州高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87号东发街1号。法定代表人:郭大坤。委托诉讼代理人:丘颂延,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茵,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同上。被告:孔灿威,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萝岗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广州高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孔灿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7年6月16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其应于接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至今未缴纳本案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高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许伟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