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10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辉与王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王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0444号原告:王辉,男,1982年0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王云峰,男,1987年0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王辉与王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辉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辉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辉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辉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向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金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