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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10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辉与王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王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0444号原告:王辉,男,1982年0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王云峰,男,1987年0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王辉与王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辉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辉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辉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辉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向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金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