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刑更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莫通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莫通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刑更103号罪犯莫通万,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至县。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罪犯莫通万因扒窃分别于1999年4月、2000年3月被治安处罚;因扒窃于2001年7月17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1月19日被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25日被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9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于2011年9月22日被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以(2011)乐至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千二百元。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11年4月11日起至2020年4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2015)自刑执字第6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9年6月10日。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7年6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莫通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检察机关认为该犯系数罪并罚,所犯罪行严重,建议酌情扣减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莫通万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已全额缴纳原判罚金二千二百元。原判认定该犯系数罪并罚,累犯,有犯罪前科。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积分考核结果公示表、罪犯积分转换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和检察机关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莫通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数罪并罚,累犯,有犯罪前科,应酌情扣减其减刑幅度。检察机关所持酌情扣减其减刑幅度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莫通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9年1月1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家玉审 判 员 王燨聆人民陪审员 何祖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雪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