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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刑终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应伟与邓中川、朱忠川、陈思念、王科等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忠川,陈思念,王科,李应伟,邓中川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刑终67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忠川,男,1992年6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雷波县,彝族,小学文化,现住四川省雷波县。2016年5月11日被抓获,2016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通江县看守所。辩护人谢俊峰,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思念,男,1988年10月9日出生于贵族省荔波县,高中文化,现住贵州省荔波县。2016年4月16日被抓获,2016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通江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科,男,1989年2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2016年4月16日被抓获,2016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通江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应伟,男,1990年10月9日出生于四川省雷波县,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四川省雷波县。2016年4月27日被抓获,2016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通江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邓中川,男,1993年3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雷波县,彝族,小学文化。2016年4月27日被抓获,2016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通江县看守所。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审理通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应伟、邓中川、朱忠川、陈思念、王科等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6)川1921刑初17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朱忠川、陈思念、王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了辩护人书面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朱忠川、陈思念、王科,原审被告人李应伟、邓中川诈骗一案,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1921刑初17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华审判员 罗纪才审判员 许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