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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51民初1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荣溢经贸有限公司与翁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荣溢经贸有限公司,翁金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1774号原告:上海荣溢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竖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罗小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贤智,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皓,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金荣,男,1987年6月2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欣慧,上海市天之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荣溢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翁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因需要继续收集证据,原告上海荣溢经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荣溢经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605元,由原告上海荣溢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