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民初48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浙江恒荣工贸有限公司与深圳焱盛商贸有限公司、陈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恒荣工贸有限公司,深圳焱盛商贸有限公司,陈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4877号之二原告:浙江恒荣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小曹娥镇海涂工业园区创业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698223395。法定代表人:周解忠,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深圳焱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49区友谊大厦5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G6HN89。法定代表人:陈瑜,职务不详。被告:陈瑜,女,198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恒荣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焱盛商贸有限公司、陈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恒荣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恒荣工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恒荣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20元,减半收取2810元,财产保全费1960元,合计4770元,由原告浙江恒荣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禹伯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童阳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