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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2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梁芳谋、袁亚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芳谋,袁亚燕,李春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2民初1103号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409827075620904。法定代表人周仁聪,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峰,该联社江湖信用社副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柏勇,男,该联社员工。被告梁芳谋,男,汉族,1962年7月07日出生,化州市人,住化州市,被告袁亚燕,女,汉族,1964年4月16日出生,化州市人,住化州市,被告李春柱,男,汉族,1968年5月20日出生,化州市人,住化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梁芳谋、袁亚燕、李春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梁芳谋已归还清逾期部分借款本息,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梁芳谋、袁亚燕、李春柱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18元减半收取为459元,由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长  马朝明审判员  陈 锋审判员  莫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立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