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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8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宜宾市惠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金天下建筑劳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市惠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金天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8执145号申请人宜宾市惠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兴文县古宋镇香山西路125号。被执行人四川金天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南充市顺庆区镇泰路89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528民初9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兴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28民初9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均审判员 吴 鑫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詹成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