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民初1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扎鲁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段玉荣、刘金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鲁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段玉荣,刘金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下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1886号原告:扎鲁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扎鲁特旗鲁北镇泰山街。法定代表人白玉山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鲍兴,男,1982年12月14日出生,蒙古族,扎鲁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伊和信用社主任,住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身份证号码:×××。被告段玉荣,女,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刘金虎(系段玉荣丈夫),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原告扎鲁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段玉荣、刘金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扎鲁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6日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扎鲁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扎鲁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扎鲁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姜永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