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执53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石启梅与范增梅、井风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启梅,范增梅,井风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53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启梅,女,1969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范增梅,女,1972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井风彩,女,1967年10月31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本院在执行石启梅与范增梅、井风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范增梅位于港上邮政银行存款3719元并查封被执行人井风彩位于邳州市xx花园中xx室房产一处、xx储藏室一间,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已经查询其他被执行人的其他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其他被执行人的存款;通过车辆登记部门没有查找到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车辆。申请人同意暂不处置上述查封财产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 峰审判员 李 振审判员 闫良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纪刚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