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22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彰武金通村镇银行诉仲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彰武金通村镇银行,仲新,邵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22民初229号原告:辽宁彰武金通村镇银行,住所地辽宁省彰武县。法定代表人:谭广新,系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枫,系该行风险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乐,系该行客户经理。被告:仲新,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彰武县。被告:邵君,女,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彰武县。原告辽宁彰武金通村镇银行诉被告仲新、邵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诉讼期间当事人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2017年6月26日,辽宁彰武金通村镇银行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辽宁彰武金通村镇银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彰武金通村镇银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535元,减半收取计2768元,由原告辽宁彰武金通村镇银行负担。审判长 王吉奎审判员 唐兴权审判员 包玉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梦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