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7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黄明福与韦德良、余祖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册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册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福,韦德良,余祖琴,韦德高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7民初517号原告:黄明福,男,1971年1月20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住册亨县。被告:韦德良,男,1966年3月28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农业,住册亨县。被告:余祖琴,女,1960年5月14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农业,住册亨县。被告:韦德高(聋哑人),男,1953年5月6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农业,住册亨县。委托代理人:齐瑞延、杨怀清,贵州黔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明福与被告韦德良、余祖琴、韦德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明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明福负担。审判员 韦正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岑洪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