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刑更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健破坏军婚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健
案由
破坏军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刑更090号罪犯张健,曾用名张荣健,男,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河南省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人,现在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服刑。2016年6月21日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1324刑初1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健犯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7月12日止。执行机关河南省南阳市监狱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提出,罪犯张健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4年3、4月份,张健在明知陈某已婚,且陈某丈夫张某某系部队现役军人的情况下,仍与陈某发生两性关系。致陈某怀孕后,二人于2014年11月份在镇平县南环路邦德物流西一出租屋内同居共同生活,并于2015年2月14日生育一女陈某某,致使陈某夫妻感情破裂,陈某提起离婚诉讼。经河南省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健系陈某所生之女陈某某生物学父亲。罪犯张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健不符合减余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健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淑君审判员 胡书海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