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2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立宝与项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宝,项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882执31号申请执行人王立宝,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项通,男,1991年7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立宝与被执行人项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项通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882民初4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继生审判员 曹洪军审判员 董佳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隋建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