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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2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立宝与项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宝,项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882执31号申请执行人王立宝,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项通,男,1991年7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立宝与被执行人项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项通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882民初4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继生审判员  曹洪军审判员  董佳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隋建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