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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昶,楼德贵,楼惠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46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组织机构代码:609786330。法定代表人金子军。委托代理人楼入铭、王剑波,系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陈昶,男,1986年4月25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楼德贵,男,1956年4月10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楼惠勤,女,1963年9月17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昶、楼德贵、楼惠勤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楼德贵、楼惠勤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稠江城店新村20幢1号的房地产,因上述房产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一时无法处置,同时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徐鹏俊执 行 员 毛应强执 行 员 杨国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永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