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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执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进、淄博春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进,淄博春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执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进,女,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淄博春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路西首,组织机构代码74897235-2。法定代表人:蔡祈敢,经理。本院在执行王进与淄博春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淄博春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虽有土地、房产(本案在诉讼阶段部分土地、房产已轮候查封),但均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于2017年5月3号向被执行人淄博春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王进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进申请执行标的1000万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玉赅审判员  徐庆来审判员  李爱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