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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6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五大连池市交通劳动服务公司与北安市屹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格球山农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大连池市交通劳动服务公司,北安市屹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格球山农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民初90号原告五大连池市交通劳动服务公司,住所地五大连池市交通局办公楼。法定代表人程志杰,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之敏,黑龙XX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安市屹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法定代表人迟屹峰,职务经理。被告黑龙江省格球山农场,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格球山农场。法定代表人薛洪起,职务场长。委托代理人蒋雪峰,黑龙江蒋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在审理原告五大连池市交通劳动服务公司与被告北安市屹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格球山农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五大连池市交通劳动服务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五大连池市交通劳动服务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五大连池市交通劳动服务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92.00元,减半收取4,596.00元,由原告五大连池市交通劳动服务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海龙审判员  赵 锐审判员  张丽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