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4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正平、倪土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正平,倪土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4执25号申请执行人吴正平,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被执行人倪土强,男,199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本院在执行(2016)闽0724民初483号民事判决书,吴正平与倪土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司法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房产已被另案查封,但一时无法变现;车辆、工商无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724民初4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凯峰审 判 员 李 健代理审判员 周统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赛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