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2刑更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王晓军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晓军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刑更3号罪犯王晓军,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高职文化,个体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含山县,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2016)皖0522刑初141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王晓军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含山县司法局于2017年6月6日作出(2017)含司矫撤字第3号撤销缓刑建议书,建议本院撤销罪犯王晓军的缓刑。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含山县司法局认为该社区矫正人员王晓军有违反法律的行为,具体事实如下:在缓刑考验期内,社区服刑人员王晓军伙同吕才千、严果维等人利用“四字宝”在含山县昭关宾馆房间以及观霞苑小区门口的王老大狗肉馆二楼房间内赌博,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并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三千元的处罚。据此,执行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社区矫正人员王晓军撤销缓刑。上述事实,含山县司法局提供的证据如下:1、含山县公安局含公(花)行罚决字(2017)3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环峰司法所会议记录一份;3、含山县司法局奖惩委员会会议记录一份;4、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及相关报批手续。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上述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1、含山县公安局含公(花)行罚决字(2017)3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环峰司法所会议记录一份;3、含山县司法局奖惩委员会会议记录一份;4、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及相关报批手续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晓军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继续赌博,其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现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皖0522刑初141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王晓军宣告缓刑十个月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王晓军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五个月。审 判 长 陈庆平审 判 员 贾长山人民陪审员 熊月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谷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