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2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明显与张月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显,张月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2执53号申请执行人张明显,男,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建三江。被执行人张月梅,女,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建三江。申请人张明显与被执行人张月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中,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的(2016)黑8102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明显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1794元,执行费227元,总计22021元(本案应执行标的22021元,已执行标的10227元,未执行标的11794元)。被执行人张月梅已履行10227元,剩余11794元,与申请执行人张明显达成和解���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三江农垦法院(2017)黑8102执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张月梅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张月梅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廷彦审判员 于文和审判员 熊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兴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