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民终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滕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某,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民终4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1975年出生,土家族,湖南省保靖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吉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东,湖南金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滕某某,女,1974年出生,苗族,湖南省吉首市人,大专文化,退休职工,住吉首市。案由:离婚纠纷。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2017)湘3101民初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过本院主持调解工作,上诉人杨某某于2017年6月26日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杨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杨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 霞审判员 向才文审判员 龙少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龚利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