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执监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武淑仿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淑仿,慈广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监81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武淑仿,女,1950年6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慈广瑞,男,1958年11月20日出生。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受理的武淑仿申请执行慈广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淑仿向本院申请执行督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武淑仿称,执行法院于2012年1月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裁定终本了,恢复执行后至今已超过6个月未能执行完毕,故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督促。本院查明,执行法院于2011年10月19日作出(2011)房民初字第5176号民事判决,判令慈广瑞将其占用的武淑仿宅基地(南北向五米)腾出。慈广瑞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1年11月28日作出(2011)一中民终字第18333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法院于2012年1月13日立(2012)房执字第932号案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以被执行人慈广瑞暂无履行能力为由于2012年12月18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后恢复执行,现本案仍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仍处于执行过程中,故不存在应当执行督促的法定情形,申请人武淑仿所提申请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武淑仿的执行督促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小华审判员 侯成成审判员 连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煜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