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行审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河间市国土资源局、田刘军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河间市国土资源局,田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984行审459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间市胜利东路。法定代表人徐会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孙普杰,该局卧佛堂镇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田刘军,男,1991年出生,村民。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河国土执罚决[2017]16202号行政处罚决定,拆除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的108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场地平整达到耕种条件。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河国土执罚决[2017]1620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于2017年2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卧佛堂镇河西村村南1080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占地类别为水浇地,不符合《河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年-2020年)》)建钢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080平方米土地给河西村村集体组织;2、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08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建筑面积1080平方米,钢架结构,主体已建成),恢复土地原状达到耕种条件;3、并处以非法占地每平方米25元罚款,共计27000元整。本院认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作出河国土执罚决[2017]1620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占地类别为早地且不符合《河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年-2020年),依据的是中罗村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而该两份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故该行政处罚决定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不具备法定强制执行效力,不符合强制执行条件,应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河国土执罚决[2017]1620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不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树梧审判员 张富荣审判员 冯素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梦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