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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初3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金峰、杨金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金峰,杨金烟,杨金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3399号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游县鲤城园滨路***号。法定代表人:孙志明,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峰,男,该联社职工。被告:杨金峰,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杨金烟,女,196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杨金伟,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金峰、杨金烟、杨金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起诉,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932元,减半收取计466元,由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章建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阮晓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