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4民初1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燕生与李志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生,李志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4民初1478号原告(反诉被告):陈燕生,男,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委托代理人:刘世红,广东建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李志辉,男,1978年1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从化市。委托代理人:张志伟、殷锦培,均系广东政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燕生诉被告李志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陈燕生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李志辉撤回反诉。本案本诉受理费为6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陈燕生负担;反诉受理费47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李志辉负担。审判员 薛志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健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