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6910、7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新中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新中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恒大花园酒店分公司等与罗思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新中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新中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恒大花园酒店分公司,罗思源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6910、7578号原告:佛山市南海新中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宋辉。委托代理人:黎志,男,汉族,是该公司的员工。委托代理人:翟帆,女,汉族,,是该公司的员工。原告:佛山市南海新中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恒大花园酒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二海。委托代理人:闵爱华,女,汉族,是该公司的员工。被告:罗思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志豪,广东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榕真,广东杰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佛山市南海新中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中建公司)与被告罗思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粤0605民初6910号],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受理后,佛山市南海新中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恒大花园酒店分公司(以下简称恒大酒店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以罗思源为被告提起诉讼[案号为:(2017)粤0605民初7578号]。两原告均因不服佛南劳人仲案字[2017]701号仲裁裁决书而起诉,故本院对两案合并审理且一并作出判决。两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中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黎志、恒大酒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闵爱华、被告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志豪、蔡榕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两案现已审理终结。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以下是各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1.劳动仲裁情况。被告作为申请人于2017年3月22日以恒大酒店公司为第一被申请人、新中建公司为第二被申请人向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请求:(1)第一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518.3元;(2)第一被申请人支付11天的加班工资7132.89元;(3)第一被申请人支付2016年法定带薪年休假(5天)工资4863.33元;(4)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三项赔偿款项承担赔偿责任。2.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17]70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0518.3元;(2)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11天加班工资差额1517.24元;(3)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6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3242.22元;(4)第二被申请人应承担第一被申请人的连带赔偿责任。3.两原告的诉讼请求。新中建公司起诉请求:(1)新中建公司无需承担恒大酒店公司的连带赔偿责任;(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恒大酒店公司起诉请求:(1)恒大酒店公司无需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518.3元、11天加班工资差额1517.24元、2016年度应休未休带薪年假工资差额3242.22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4.被告的入职时间及具体的工作岗位。被告于2012年6月16日入职恒大酒店公司处,从事餐饮部味部主管。5.被告的工资情况。工资待遇为每月固定工资3000元加奖金,工资通过银行转账当月工资次月发放,工资由恒大酒店公司支付。被告2016年2月至2017年2月期间每月应发工资分别为:5959.58元、6179.19元、6070.21元、6183.16元、6138.64元、8281.58元、6225.19元、6154.57元、6134.24元、8329.54元、12151.93元、6393.79元、6000元。6.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新中建公司与被告签订了期限为2012年6月16日至2015年6月15日的劳动合同。恒大酒店公司(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了期限为2015年6月16日至2018年6月15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被告固定工资为3000元/月。该劳动合同第十一条第5款约定“乙方已通过甲方组织的入职培训教育(包括酒店各项规章制度),对各项制度已充分了解并同意遵守。乙方入职后,对于甲方新颁布的规章制度(以文件形式下发)有学习了解的责任和义务,并同意遵守。”7.需要说明的情况。(1)恒大酒店公司于2017年2月15日出具《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失职及挪用酒店物资相关责任人的处分决定》,内容为:“……味部主管罗思源作为味部厨房的直接负责人不仅未做好对其他味部厨师的教育管理,甚至还纵容并参与以上违规违纪行为……另外,罗思源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酒店物资、设备为其交好的同事张志毅、邱华海制作加工烧腊制品……同时,还在厨房人员工作会议上罔顾酒店制度,顶撞行政总厨,不服从管理,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对相关责任人处分如下:给予罗思源开除处分。”(2)2017年2月20日,广州恒大酒店行政人事部出具离职证明:“兹证明罗思源先生曾于本酒店餐饮部门任职,职位为:味部主管。其任职日期从2012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3月4日止。因罗思源在任职期间违规操作,违反公司管理制度,酒店给予罗思源作开除处理。”(3)2017年2月16日,被告提交假期申请表,申请补休假11天(2017年2月22日至2017年3月4日),休年休假5天(2017年2月17日至2017年2月22日),恒大酒店公司的部门负责人当天在该表上签名对原告的休假予以批准。(4)《恒大酒店食品安全管理手册》第2条、第5条、第11条、第18条规定了场所与设施、设备要求、食品储存要求、其他高危食品安全控制、餐厨废弃物处置要求。(5)《员工手册》第十章第三十八条第5款规定了“有下列或类似行为之一的员工将被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予任何经济补偿,酒店保留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严重失职,徇私舞弊,使本酒店利益蒙受重大损失的……6.工作表现不符合要求,工作态度差者……9.有偷窃行为,未经批准取走的任何财产(包括材料)、恶意破坏、窃取或挪用酒店或客人和其它员工财物的……15.组织或参与明显危害酒店经营或名誉的活动。”(6)《广州恒大酒店失职问责操作细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了“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5.工作表现不符合要求,工作态度差者……8.有偷窃行为,未经批准取走的任何财产(包括材料)、恶意破坏、窃取或挪用酒店或客人和其它员工财物的……14.组织或参与明显危害酒店经营或名誉的活动。”被告对上述三份规章制度不予确认,被告在职期间没有见过《员工手册》和《广州恒大酒店失职问责操作细则》,被告也无法确认《恒大酒店食品安全管理手册》的内容是否有变更、修改。(7)恒大酒店公司是新中建公司的分公司。两案中,各方举证及质证意见如下(一)庭审中两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新中建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恒大酒店公司营业执照;2.佛南劳人仲案字[2017]701号仲裁裁决书;3.恒大酒店员工手册、恒大酒店食品安全管理手册、广州恒大酒店培训签到表、关于下发《广州恒大酒店失职问责操作细则》的通知、健康调查问卷、食品卫生须知1、2;4.照片、宾客用餐感受访问表。经质证,被告对两原告提交的证据1、2三性无异议;对证据3,恒大酒店员工手册和关于下发《广州恒大酒店失职问责操作细则》的通知三性不确认,被告没有看见原件,被告在职期间也没有看过此手册和通知,如果存在此手册和通知,原告没有依法向劳动者进行公示,确认广州恒大酒店培训签到表三性,但被告回忆此培训只有两小时的讲解,当时没有发放恒大酒店食品安全管理手册,没有民主制定流程,没有向被告在内的培训人员进行公示,对恒大酒店食品安全管理手册的内容是否有变更、修改,被告均不知道,因此对恒大酒店食品安全管理手册三性不予确认,对健康调查问卷确认真实性和合伙性,但与本案无关,且解除前两年作健康调查与被告是否存在违规事实没有关联,食品卫生须知1、2确认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无关,且被告在多年工作中严格遵守此卫生须知;对证据4,对照片三性不确认,照片内容是何时何地出于何种目的进行拍照,被告认为原告是为本次诉讼而事后进行的整理,是虚假的照片,并且被告重申照片中的人不是被告本人,不能说明被告存在照片中指控的违规事实,对宾客用餐感受访问表,不确认三性,此表在被告在职期间,原告从未出示过,不清楚此表中的宾客是否真实,不确定何时出具,访问表里面说的“烧鸭、烧鹅太黑”,但恒大酒店公司酒店内不卖烧鸭,此表存在造假可能,访问表里面说的年夜饭,恒大酒店公司在仲裁庭审时表示访问表是年夜饭后马上做的,但访问表落款日期是大年初一,可见此表明显造假。(二)庭审中被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被告的身份证;2.劳动合同、工卡;3.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失职及挪用酒店物资相关责任人的处分决定;4.假期申请表;5.工资条、2016.06-2017.02工资汇总、罗思源工资统计、工资银行流水;6.企业信用信息公司报告;7.离职证明。经质证,两原告对被告证据1、2,三性无异议;对证据3,证明了此处分决定不是被告所称的违法解除的事实,而是结果;对证据4,确认三性;对证据5,确认工资条和工资银行流水,2016.06-2017.02工资汇总是新中建公司制造,确认三性,罗思源工资统计不是原告提供的,不确认三性;对证据6,与本案无关;对证据7,确认三性。对于各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1.关于解除劳动关系及赔偿金的问题。被告主张恒大酒店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恒大酒店公司则主张被告在职期间严重违反了《恒大酒店食品安全管理手册》第2条、第5条、第11条、第18条的相关规定,根据《员工手册》第十章第三十八条第5款第1、6、9、15项以及《广州恒大酒店失职问责操作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第5、8、14项的规定,被告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故在2017年2月16日通过书面对被告作出开除处理。对此,本院分析如下:第一,两原告提交的照片及宾客用餐感受访问表,被告对此不予确认,而且上述两份证据无法证明由于被告工作中出现了问题导致恒大酒店公司的宾客对用餐的感受不满意,也无法证明被告严重违反了《恒大酒店食品安全管理手册》第2条、第5条、第11条、第18条的相关规定。第二,恒大酒店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被告违反了《员工手册》第十章第三十八条第5款第1、6、9、15项以及《广州恒大酒店失职问责操作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第5、8、14项的规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恒大酒店公司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开除罗思源的处分,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满四年半不满五年,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7016.80元[(5959.58元+6179.19元+6070.21元+6183.16元+6138.64元+8281.58元+6225.19元+6154.57元+6134.24元+8329.54元+12151.93元+6393.79元)÷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恒大酒店公司应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70168元(7016.80元×5×2)。恒大酒店公司请求无需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没有事实与法律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被告的加班工资及带薪年休假工资问题。被告请求11天加班工资及2016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恒大酒店公司则认为被告2017年2月份的工资已经包括加班工资及带薪年休假工资。对此,本院分析如下:恒大酒店公司于2017年2月15日已出具《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失职及挪用酒店物资相关责任人的处分决定》给予被告开除处分,恒大酒店公司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2月15日解除。恒大酒店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批准被告休假及2017年2月20日的《离职证明》均后于《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失职及挪用酒店物资相关责任人的处分决定》制作。可见,恒大酒店公司实际上并没有安排被告补休和休2016年度年休假。恒大酒店公司认为2017年2月份的工资已经包括加班工资及带薪年休假工资但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也没有举证证明已安排被告休年休假,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被告的主张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被告11天的加班工资为3034.48元(3000元÷21.75×11×200%)。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2月15日解除,根据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得被告当月应得工资为3759元(7016.80元÷28×15),恒大酒店公司已向被告支付该月工资6000元,超过了被告当月应得工资数额,超出部分应抵扣被告11天的加班工资。经核算,恒大酒店公司应向被告支付11天的加班工资差额793.48元[3034.48元-(6000元-3759元)]。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恒大酒店公司应向被告支付未休2016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1379.31元(3000元÷21.75×5×200%)。恒大酒店公司请求无需支付被告11天加班工资及未休2016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没有事实与法律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3.关于新中建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恒大酒店公司是新中建公司的分公司,故新中建公司应承担恒大酒店公司承担的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新中建公司请求无需承担恒大酒店公司的连带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裁判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两案判决如下:一、原告佛山市南海新中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恒大花园酒店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0168元予被告罗思源。二、原告佛山市南海新中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恒大花园酒店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1天加班工资差额793.48元予被告罗思源。三、原告佛山市南海新中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恒大花园酒店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6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1379.31元予被告罗思源。四、原告佛山市南海新中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对原告佛山市南海新中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恒大花园酒店分公司承担的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新中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恒大花园酒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新中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两案免收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小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永琪 来源: